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一节 巡游出租汽车许可第十二条有效企业或者个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符合条件的客运车辆;(三)有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为车辆核发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