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