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二节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第十四条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