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一节 巡游出租汽车许可第十一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许可条件的,作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