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一节 巡游出租汽车许可第十条有效企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三)有符合要求的经营方案和固定停车场地、经营场所;(四)有与业务、安全服务等方面相适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