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引导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粮食经营者和用粮单位应当提升管理水平,运用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降低粮食损失损耗、节约粮食。新闻媒体应当对节约粮食开展公益性宣传,加强对浪费粮食行为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