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流通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储备、供应等情况以及评估结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