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