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粮食流通重大问题,落实粮食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政策,健全现代粮食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促进粮食有序流通,提升粮食流通服务水平,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市(州)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