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处置超标粮食,但未流入口粮市场或者未用于食品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