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