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依法发布常规粮食质量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