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粮食流通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原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