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立和完善粮食相关地方标准,引导粮食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制定大米、玉米、杂粮等方面具有地方特色的团体标准,支持企业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公开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