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色粮食基地建设,推进粮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强化粮食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推进粮食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