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色粮食基地建设,推进粮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强化粮食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推进粮食产品质量追溯管理,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