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经营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和营销服务等方式,与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