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机制,加大机械装备、加工转化等领域的科技投入与推广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