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与应急保障第三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政策性收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