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与应急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应急粮源及其仓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应急保障措施,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