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