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作出启动应急预案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