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粮食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应当同时由市(州)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