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与应急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制定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预案,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应急储存、运输、加工、供应网络,必要时建立粮食紧急疏运机制,确保具备与应急需求相适应的粮食应急能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