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当发生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的特定情况,或者启动粮食应急响应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