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