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与应急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