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三章 粮食储备与应急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