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十三条有效从事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