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从事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

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