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

运输粮食的运输工具、容器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干燥、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运输粮食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洗洁净或者消毒。

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