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