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十四条有效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