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