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多部门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三)对未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的相关部门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四)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信息采集、统计监测等工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信息共享制度;

(五)推动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维权服务机制;

(六)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七)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