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治理体系,依法开展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