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等相关人员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