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发现当事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