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发现当事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