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有效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对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帮助和保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