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