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查访,并将查访情况向人民法院反馈;

(二)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

(三)对被申请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被申请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四)其他协助执行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