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查访,并将查访情况向人民法院反馈;(二)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三)对被申请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对被申请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四)其他协助执行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