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

(三)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四)其他协助执行措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