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接警后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三)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四)其他协助执行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