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