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条有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