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以及福利机构等,可以依托心理健康服务等专业机构,为下列人员提供心理辅导:
(一)因家庭暴力遭受严重侵害的受害人;
(二)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重病患者;
(三)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
(四)长期、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因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加害人;
(五)其他因家庭暴力行为影响,需要接受心理辅导的人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