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四)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