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达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加害人、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

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由加害人在告诫书上签字;加害人拒绝签收的,由公安机关记录在案,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