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等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建设文明和谐家庭。村(社区)妇女儿童工作人员、网格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发现家庭暴力隐患及线索的,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