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等活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监督建议事项的落实。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