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等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并监督建议事项的落实。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