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离婚冷静期内的当事人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预防家庭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