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幼儿特点,定期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求助、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中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加强家庭暴力形式及危害性、家庭暴力处置、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家校共建等活动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引导学生、幼儿的监护人采取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落实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