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规划,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众反家庭暴力意识。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并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内容,提高相关工作人员预防、处置家庭暴力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