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反家庭暴力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工作,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实现反家庭暴力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