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提供家庭暴力的预防、救助等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